委员会规则
(经2019年8月16日“网安委”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)
第一条 广东省互联网协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简称“网安委”,是广东省互联网协会下设的工作部门,接受广东省互联网协会的领导,并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活动。
第二条 “网安委”的宗旨是:服务、协调、沟通、自律。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思想和“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”等系列指示精神,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。发挥纽带桥梁作用,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,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和发展新业务,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,引导互联网行业自律,推动网络文明建设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三条 “网安委”的工作内容主要围绕信息内容安全、网络安全技术、网络安全服务、安全电子政务、安全技术应用、安全标准规范、安全教育培训等。
第四条 “网安委”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,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。
第五条 “网安委”的工作职责:
一、构建一个政府、会员、广大网民之间沟通协作与研究探讨的平台,进一步促进我省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的建设、发展和管理;
二、为政府及重要用户提供网络与信息安全咨询;
三、推动制订和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自律和服务规范,促进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;
四、推动建立和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合作体系,参与构建我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体系和支撑体系;
五、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,普及网络安全知识,提高网民的防范意识,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;
六、推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与信息的共享,建设一个有利于技术与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;
七、促进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国内省内技术交流与合作,参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标准规范的研究与推广;
八、完成广东省互联网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六条 “网安委”委员由广东省互联网协会理事单位以上(含理事单位)级别的相关会员单位领导或高级技术人员、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加入组成。
第七条 “网安委”设主任委员一人、副主任委员若干人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依照选举办法产生,并报广东省互联网协会批准。
第八条 “网安委”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,依照选举办法产生,并报广东省互联网协会批准。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提请委员会审议批准聘任。
第九条 “网安委”第一届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筹备会议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,其中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人选报广东省互联网协会批准。从第二届开始,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广东省互联网协会秘书处(经会长批准)从来自各相关单位的委员中提名并选举产生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当选的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为主任委员单位,当选的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为副主任委员单位,当选的秘书长所在单位为秘书长单位(如秘书长为副主任委员兼任,则为副主任委员单位。注:主任委员不得兼任秘书长),并报广东省互联网协会批准。
第十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:政治素质好;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以上刑事处罚;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:
一、有权参与本会管理;
二、对本会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三、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本会工作,提出批评和建议;
四、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;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、培训、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其它活动;
五、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六、 其他按本章程享有的权利。
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;
二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向委员会提供调查报告、经验总结、企业管理信息和有关研究成果;
三、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及按本章程应尽的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,听取审议本年度工作报告,研究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,讨论研究本会有关的重要事项。
第十四条 “网安委”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代行其职权,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委员同意,广东省互联网协会批准。如:研究制订年度计划及解决工作中有关重要问题;审核通过加入“网安委”的成员单位;调整或审核通过增补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名单;对一年未亲自参加过“网安委”活动的委员、副主任委员进行除名等。增补委员、副主任委员或除名委员、副主任委员报下一次“网安委”全体委员会议追认。遇有特殊情况,经主任委员同意,广东省互联网协会批准,秘书处可组织召开临时主任委员会议或“网安委”临时全体委员会议。
第十五条 “网安委”定期向广东省互联网协会汇报工作。“网安委”秘书处负责处理“网安委”日常工作及与各方面的工作联系。
第十六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: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WORK COMMITTEE OF GUANGDONG INTERNET SOCIETY
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、修改权属于“网安委”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。